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