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一)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二)在人民防空科研设计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的;(三)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四)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五)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六)在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