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

(二)在人民防空科研设计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的;

(三)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六)在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成绩显著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