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通信与警报第二十七条有效平时严禁鸣放防空警报。因试鸣、进行防空演练等,需要鸣放防空警报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鸣放警报5日前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