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通信与警报第二十六条有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战备需要建设、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禁止擅自搬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搬迁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交纳补建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