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和水电价减免等优惠。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