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按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