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六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