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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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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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