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