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有效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已建成的地下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应制定平战转换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