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防空袭方案制定战时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