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有效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符合国家规定;(二)勘查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的勘查项目相符的勘查资格;(三)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有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五)有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