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