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