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产储量变动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及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和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