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