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