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必须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