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禁止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

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必须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