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