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