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合法采矿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非法采出的矿产品。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品运输可以实行准运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