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