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外,采矿权不得出租: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采矿权人与承租人须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已完成预算投入的35%以上;

(四)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租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内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矿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转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