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对象、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改变勘查施工单位以及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