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勘查区块范围及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在开始勘查时,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单位资格证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验证,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在每个勘查年度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在每一勘查年度期满的30日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年度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采矿;需要过探边采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