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省科学技术协会、市(地)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