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临时占用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不得超过二年。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行为进行监督。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造成绿地损毁的,占用者应当进行恢复;也可以由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组织进行恢复,占用者全额支付恢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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