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