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