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财政资金扶持,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资本金注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政府资金支持方式。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