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财政资金扶持,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资本金注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政府资金支持方式。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