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信息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安全系统、信息灾难备份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