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