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对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培育和引进有影响力的信息技术企业,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