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第四十条有效农业、水利、气象、科技、体育、商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扩大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民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