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第二十七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明确各部门、单位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使用方式、权利义务。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所需共享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