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在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得的信息,各政务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