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第二十八条有效各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在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得的信息,各政务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