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对数据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