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智慧城市云数据平台。市直部门、单位新建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系统应当直接部署在市智慧城市云数据平台,原有系统应当向市智慧城市云数据平台迁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