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公共资金投资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质量责任制,确保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质量。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