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公共资金投资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质量责任制,确保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质量。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