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新建商住小区、工业园区、城市道路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预留相关通道和空间;对老旧城区、老旧商住小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和提升。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