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等,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