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智慧应用推广阶段性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智慧应用推广体系,组织推广重点智慧应用项目。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