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智慧应用推广阶段性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智慧应用推广体系,组织推广重点智慧应用项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