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重点公共区域建设无线网络向居民免费开放,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重点公共区域建设无线网络向居民免费开放。

建设无线网络应当同步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居民提供安全的上网环境。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