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审核的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审核。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