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