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