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二)年度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六)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