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