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