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