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违反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