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违反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罚款。违反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