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