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因让行而产生的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行为,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